校研发〔2008〕102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科技创新的激励和竞争机制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《必赢线路检测3003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》(校研发[2008]101号)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分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。博士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博士生的生活费,硕士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硕士生的学费和生活费。
第二章 基本奖学金的设置
第三条 博士生基本奖学金每年0.8万元/人,发放十个月,最长资助四年。
第四条 硕士生基本奖学金分为一等和二等,并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,每年发放十个月,最长资助三年,其中部分每年冲抵学费。具体标准如下:
一等基本奖学金:资助比例为每年级非在职硕士生人数的50%,第一学年0.7万元/人,第二学年、第三学年分别为0.6万元/人;
二等基本奖学金:资助比例为每年级非在职硕士生人数的30%,第一学年0.5万元/人,第二学年、第三学年分别为0.45万元/人。
第三章 博士生基本奖学金的管理
第五条 博士生出国联合培养、攻读学位或休学期间,暂停资助基本奖学金。
第六条 博士生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取消五个月基本奖学金。
第四章 硕士生基本奖学金的管理
第七条 各院(系)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所属学科、专业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,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。
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院(系)招生计划按本办法第四条资助比例下达基本奖学金指标,各院(系)按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学科点。第一学年根据考生初试、复试综合成绩排名,确定录取硕士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。
第九条 硕士生基本奖学金在硕士生资助年限内由导师负责考核,实行动态管理。由硕士生向导师申请,导师根据院(系)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其综合业绩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。
第十条 获基本奖学金的一、二年级硕士生,因退学、开除学籍,自停止资助之日起,其基本奖学金由导师在同年级硕士生内部调整使用。
第十一条 硕士生出国超过半年或休学期间,暂停资助基本奖学金。
第十二条 硕士生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取消申请下一学年度基本奖学金。
第十三条 “免试推荐”的硕士生第一学年一般为一等基本奖学金,以后每学年纳入同级硕士生考核;自2008年起修读硕士生课程的“学硕连读生”和“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”的学生,第一学年一般为一等基本奖学金,以后每学年纳入同年入学的硕士生考核;“少数民族骨干计划”、“援藏计划”、“硕博连读”的硕士生在资助年限内一般为一等基本奖学金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实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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